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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现形式和解决对策

 

中共涪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杨启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而言,是基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要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只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更好地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切实提高政法机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能力,才能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纵观我国历史,我们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建国后,特别是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靠政策,靠政治运动,靠领导人的威望。这是一种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的负面作用也很大,有的时候还相当严重。由此带来负面的遗留问题在随后几十年日渐凸现。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共产党开始了转变领导方式的新探索,逐步告别了旧的领导方式,初步确立了法治化的领导方式,从而国家趋于稳定、繁荣和富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转变至关重要。21年的普法宣传所取得的显著效果亦可证明这一点。从近年来维护稳定工作方面来看,虽然群众涉法上诉、上访问题从未间断过,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治管理占主导时期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改革开放后,新形势下政策的变化和干部缺乏法律观念不依法办事造成的,当然也有一些是个别老百姓无理取闹的。我以为,这虽然不是什么好事,但它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同时也给领导干部、执法部门,特别是政法机关执法观念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我国近20多年的“一五”到“五五”普及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规模、效果来看,社会各界各个层面的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灌输。但随着法律法规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深化,特别是人们获取法律法规知识的渠道拓宽,如新闻媒体的导向、网络的普及、国人与世界距离的缩小等,一些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侵入到我们社会的各个领域,如不加以正确的分析和引导,人们很容易被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所迷惑。

一、当前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现形式

(一)政治鉴别力不强,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对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认识不清,理想信念淡漠,道德意识缺失。

当前,有一种思潮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正确的事物常常被一些人漠不关心;政治八卦、西方法律思潮和有悖于中国国情的东西却被传的沸沸扬扬,甚至以讹传讹,如:仅以民事纠纷中的赔偿金额部分为例,在中国一件被认为是很平常的案件,在西方判例中有的动则赔偿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出现这种思想的原因:一是对国家的历史了解肤浅,更谈不上对中国法学史的了解。二是对西方法律的渊源和立法精神,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背景了解不够。归根结蒂,是这些人对中国国情和西方政治、社会、经济等情况的认识偏差,以及受西方意识形态的影响较深。

(二)敬业精神不强,得过且过,不努力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不深入思考问题,思想上固步自封,工作上庸碌无为。

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名干部,没有较高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那么就会丧失政治鉴别力,执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就会背离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这个根本。政治问题解决好了,就有了执法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就知道去为谁服务,为谁执法。

从我区政法各部门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这类问题在政法四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为我区公、检、法、司近几年来均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先进单位荣誉。队伍建设没出大的问题,工作干得也很出色,加之人员少、工作压力大,每个干警平均工作量高于其他县、市、区的30%以上。因此,在一些领导干部和干警身上就表现出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活思想”:有的领导表现为辛苦了几年,队伍带到这个水平也实在不容易,不能要求太高、太严;有的表现为政法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待遇低,思想上退缩;有的表现为“船到码头车到站”,干一天算一天;极少数的则表现为不干事,却散布消极情绪等。这些现象虽然属于少数,但影响了大多数想干事,干好事的同志的积极性。如果在思想上不去重视它,采取引导和遏止它的措施和办法,最终导致工作滞后,严重的会导致工作一事无成。

(三)法治观念不强,群众观念淡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

政法部门是执政党的枪杆子和刀把子,多年养成一种居高临下,以管理者自居的习惯。由于政治思想教育和法治观念未于强化,少数干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有的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案程序,各行其是;有的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仍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弄权渎职的行为。

(四)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单纯业务观点,执法不注意方式、方法,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站在较高的政治高度和从大局来把握司法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中国国情去处理案件,过多的强调原则性、法律性等,从而淡漠了政治、法律和社会三方面的有机统一,表现为或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

二、解决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对策

(一)强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史的学习,牢固树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思想,增强国情和法律法规知识。

在中国的近代历史上,产生过许多政党,但真正强大的、发挥过领导国家作用的政党只有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国民党曾经强大过,但是它未能肩负起领导中国走上民主法治化道路的历史重任。领导中国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神圣责任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肩上。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在它八十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充分的展示和证明。尽管毛泽东说过,革命以后的历史任务更艰巨,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能够担当起比革命更艰巨的历史任务,能够领导国家建成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

一是政法各部门要把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作为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不断加强干警的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政治意识,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增强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能力,增强抵御西方法律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是教育广大干警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的需要去处理一些案件,防止以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等为借口,脱离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实际去“依法办事”,结果只能是法律效果好,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尽人意,引起群众上访、缠访等。

三是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为民执法的理念,既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要身怀体民、爱民、为民之心。

(二)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针对部分政法干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公安、检察、法院相互交流学习和庭审现场观摩力度。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经常组织干警到法院旁听法院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等;公安、法院到检察院观摩、学习、熟悉法律程序等,通过互动式学习和感性认识,增强广大干警学习法律法规的动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清理思想,把广大干警的执法指导思想统一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来。我区检察院通过多年的检察实践,针对“院检委会”议案无外部监督问题,在本院试行了侦查部门列席检委会办法,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侦查机关列席检委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侦查机关列席检委会的人员、案件范围、原则、程序等,得到侦查机关好评,并被《检察日报》作为推进检察工作新举措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三)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逐步完善政法队伍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一要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要逗硬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

  二是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具备法律专业的干警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非法律专业的干警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适当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经济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政法工作。要把住政法队伍的入口关,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

虽然当前我国在立法和执法的质量、时间和人员的素质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一定能够使公正执法落到实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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