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目前法院“执行难”的特点、原因及建议

 

一、“执行难”的特点

一是涉府案件执行难。在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府案件占2.33%,具体表现在机关负责人不接待、不履行、不配合。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对执行政府机关财产多有限制,对哪些财产可以执行不明确,而政府机关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财政部门对执行人员的协助要求大多不予理会,对预算外资金,执行人员又无从掌握,强制执行措施不便实施。

二是涉村债务、私借公用案件执行难。这些案件大多因政策因素或部分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任务以个人名义借贷的资金,案件执行阻力较大,难予执行。

三是改制、兼并企业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借改制兼并之机,把国有资产私分、抽逃,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行,有的在改制中把企业全部财产卖给职工,原企业无可供财产执行,有的把企业一分为二,把债务留给原企业,债权归在新企业,致使债务难以执行。

四是涉及土地纠纷和强制拆迁案件执行难。此类案件形成过程复杂,矛盾尖锐,多因补偿标准过低,拆迁户抵触情绪大,加大了执行难度。

五是房地产案件执行难。由于房地产领域在90年代管理极不规范,导致一些错综复杂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具体表现在有的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证,房子建好后无法处理;有的虽有合法手续,却只是在建工程;有的拿拆迁建房来抵偿;有的买卖房屋时未签定合同,导致纠纷不断,难以执行。

六是涉及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标的小、面宽量大,被执行人居住分散,许多农民在官司打输后为逃避法院执行,一走了之,并在临走前将财产隐慝、转移。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房屋外,其他基本无可执行的财产,加之宗族势力暴力抗法,基层组织配合不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二、“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是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要求健全法律法规,但有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难以适应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私借公用案件的特殊性。被执行人始终认为钱虽系本人借贷但却为公家使用,应由公家偿还,执行抵触情绪大,抗拒执行时有发生,增大了执行难度。

三是干预过大,直接影响了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往往借助各种保护伞、干扰执行。有的行政权威部门考虑到地方和部门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出面打招呼,阻挠执行。

四是被执行人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藐视法律,片面强调自身利益,以种种借口或手段阻挠抗拒执行,拒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五是个别被执行单位为树政绩,不顾自身实力超前办事,大搞“形象工程”负债累累,导致事后无可靠的经济实力,无法履行法定义务。

六是由于目前司法体制所限,司法部门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权均由地方负责,往往受行政干预较多。在执行有关案件过程中,有畏难情绪,久拖未执,久执不下,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社会的发展稳定,应引起各级党政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应切实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为法院依法执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私借公用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款主体为个人,应先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再由个人依法向用款人行使追偿权。法院应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裁判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各级党政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应树立全局意识,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在涉及政府的有关案件执行过程中,变干预为支持,想方设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法院执行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以理顺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第三,实行交叉执行或提级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建议上级法院应对当地法院执行阻力大、困难多的案件,实行基层法院交叉指定执行或直接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和影响。对有财产拒不履行的涉府案件的被执行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多种执行手段,该查封拍卖的查封拍卖,该冻结划拨的强行冻结划拨,对个别阻挠执行的涉府案件的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拘传、拘留,对擅自转移、变卖、毁损查封财产、有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单位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对确有财产但拒不履行裁判的被执行单位可以依法实行曝光执行,即利用新闻媒体公布被执行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并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实行审计执行。对一些故意隐匿财产,不愿提供真实财力的被执行单位,法院应依法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财产状况、履行能力进行审计,为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提供依据,对拒不接受审计的,依法处罚。

第六,被执行单位和个人应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密切配合执行部门对案件的执行,确保涉及政府案件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七,法院执行部门一方面应坚持文明执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并尽可能创造条件,疏通渠道,引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走执行和解的路子,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应依法加大对疑难复杂和久拖未执案件的执行力度,组织精兵强将攻难案,扫积案,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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