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决审判工作实际问题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莫亚林
一、全面理解和准备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任何事业、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都提出过不同的政法工作指导思想。但是,相对以前各个时期的各种提法,中央这次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具有时代性,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明确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系统而全面地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方面面。这些内容和要求都是在深入研究当前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有别于西方的法治理念,更加注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和国民素质的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好这一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对于我们提高思想认识,澄清模糊观念,指导实际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司法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作用,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进一步明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针对性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法院工作更具有针对意义,主要是:
首先,单就理念来看,司法理念是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观念,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特点、性质的基本认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支撑司法制度存在,引导司法实践活动。在与国外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的接触中,我们一方面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但另一方面对西方各种法治思想渊源与社会发展的研究有偏差,导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司法的指导思想也出现了偏差:有人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甚至不加辨别地要求吸收“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近些年,关于应确立什么样的现代司法理念,我国法学界、司法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结合西方国家的法治观念,认为大致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这次中央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指明了方向。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公平正义、居中裁判等司法理念虽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但我们同时又不可否认司法理念具有地域性、时代性。无视社会现实而一味提出同一的司法理念,是削足适履,反而会引起不良后果。在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仿德、日的模式设立了司法制度,但因与当时中国社会现实的脱节而导致民众的茫然和漠视,并为部分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留下了空间;反过来也可理解为什么解放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后来深受百姓的欢迎,是因为马锡五的审判适合当地老百姓的需求,符合中国时代的需求。今天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一定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
其次,从司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看,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现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其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拆迁、征地、下岗、劳动争议等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同时,由于趋利是市场经济中人的普遍追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中国经济在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囿于经济和生活条件的差异也难免受到影响和冲击。虽然近年来我们一直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但是法官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权钱交易、有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指大政府)的形象。因此,法官队伍和审判工作要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法院干警头脑。要通过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明确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第三,从法院队伍现状看,从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少数司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出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造成了司法活动中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少数审判人员不负责任,办事拖拉,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的审判人员不注重学习,专业素质较差,导致案件经常出现差错。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够好。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司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有的司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五是执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司法人员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为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法院工作更具有针对意义。我们必须根据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深入分析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差距,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决思想观念问题,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突出重点,解决好法院工作中实际问题
人民法院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要注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实打实,力戒空对空,通过解决问题,教育和引导工作人员理解、把握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司法指导思想,自觉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一)重点解决思想意识问题,在大是大非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前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如果法官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弱化司法功能,损害司法形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法官必须在思想上树立政治合格的观念,在行动上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始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之路。
(二)重点解决思想感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是人民申张正义的地方,全体工作人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法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人民群众要有感情,牢记胡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坚决克服冷、横、硬、推和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案难办的官僚作风,像宋鱼水和金桂兰那样,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充分吃透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判后答疑工作,多做释明法律工作,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点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胜诉方赢得明白、有理,使败诉方输得清楚、服气,使矛盾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的关爱和人性化的服务,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三)重点解决就案办案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它不同于西方法治理念的关键之处在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服务的,它与党、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司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不能“独”行其事;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此,法官应当摒弃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拓性的完成任务,做创新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视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态,正视我国改革开放不足30年的短暂历程,正视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的现实,正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和文化差异,在吸纳西方法律成果方面,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和政情,谨慎行事,稳妥推进,逐渐吸收利用,切忌消化不良,努力避免就案办案引起的高上诉率、高上访率、高申诉率和高再审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宁事息,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作出不懈的努力。
(四)重点解决上访和申诉问题,勇于纠正错误,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涉法上访和申诉不是坏事,它折射出我们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下大气力解决这个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于我们工作中的错误,积极予以纠正;对于当事人理解上的偏差,热情给予解释;对于反复上访申诉的复杂疑难案件,充分发挥听证会的作用,认真负责地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包案到人,限期解决;对于长期反复无理取闹的上访或申诉当事人,要向党委和人大专题汇报,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协同多方力量果断处理,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决不能让那些心怀侥幸的人以闹取胜,捞到好处,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五)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客观事实,其中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人民法院应该多从自身方面查找原因,狠练内功。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作风和纪律素质,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能力,促进执行公正,保证执行工作人员不出问题。其次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找出本地区目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结案率。三是加强执行力量,认真清理执行积案。我们要抓住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的契机,充分依靠市委政法委成立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加大执行力度,完成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四是逐步建立全市法院执行威慑机制。专题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在党委的统一牵头下,与公安、工商、城建、土地、房产、金融、新闻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发文,明确职责,互联网络,协同“作战”,整合公共权利,优化公共资源,使众多职能部门联起手来,形成合力,对赖账的被执行单位和个人实施限制性停止业务,并在各类新闻媒体上连续曝光,压缩赖账者的生存空间,限制其业务开展,阻碍其正常运行,否定其公共信誉,迫使其不得不履行义务。法院要建立起功能强大、内容详尽、查询方便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准确、完备的赖账单位和个人的综合信息,并积极与邻市、省内、国家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加方便地开展执行工作、最终彻底解决“执行难”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六)重点解决审判监督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和执行,审结或执结案件的质量如何,关系到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关系到矛盾纠纷是否得到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六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即发回重审或全部改判案件、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再审后改判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对审结、执结的全部案件逐案评查;对评查结果逐月通报;对通报出的问题兑现奖惩;以每月案件评查结果为依据,建立《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以《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为依据,考核、奖惩、使用和晋升法官,对法官办案实行终身追究制,使法官时时小心,处处谨慎,思想上防微杜渐,行动上不越雷池,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自觉做到“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监督水平。 |